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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经营者的窘境 深度解咒“网店新规”

来源:店长网 时间:2008-08-23 13:03:02 收藏 投稿到店长网

C们痛苦

在这个规定中,指出了不需要办理执照的人群:一是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二是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三是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据悉,网店办照仅需身份场所证明及23元手续费,用于资质审核500元,即使对于微利的小商户,523元的支出也不至于“断了100万人的生路”,但是有网上商家提到,自己主动去办理营业执照,对方告知除了需要提供房产证明外,还要到街道盖章。结果到了街道,工作人员拿出一张表格,要求让邻居签字证明开店不会骚扰他人。这样看来,这位商户为了拿到一张可能给自己带来微薄利润的执照,还要花费人力财力用在与邻居相处的人际关系维护上。可谓得不偿失。

那些在淘宝们上面靠卖几件衣服、小饰品补贴家计的小型商户,害怕的是523元背后的真实代价,是一个从“网下”追到“网上”的“城管们”决定的真实价格,而一旦这个价格高于他们付出的,数以百万的C们将不得不离开电子商务平台。

如果通过新规将C赶走,不排除这种可能,小型商户可能转战于社交类网站,而这样将使政府真正丧失对小型商户网上交易的监管。很多专家批评《意见》使“中国电子商务退步十年”。

政府的执政成本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相对简洁的贸易方式使得很多人认为网上贸易成为各种经济方式中最大的“税收黑洞”,网络仿佛成了商人的避税天堂。

实际上,在B2B、B2C、C2C等形式中,涉及B的形式中电子商务都不是他们的避税渠道。我们看到,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很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B出现的交易方是要上传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来取得经营资质的,他们通过网络实现的销量计入税收部分,对于B2B、B2C来说,电子商务给予他们更重要的是网络带来的信息和宣传效果及其相应的相对简单的贸易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灰色,比较集中的体现在C2C上。在全世界各大C2C网站中,充斥着出卖衣服、小饰品、玩具等小商品的商户,他们或者是“出卖个人闲置商品”、出于交流、易货目的的交易,也存在批量销售、以网上店铺作为其生意全部的准“B”们。对于“纯粹的C”们,即“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在《意见》中,明确指出了这部分交易不属于纳税的范畴。然而电子商务发展数年来,如何区分盈利与非盈利,区分B与C,都是在执行上有相当难度的事情。

作为地方政府政策法规性质的《意见》,在执行上的难度当然不只区分B与C。新规已于7月2日出台,并在8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对于商户如何拿到营业执照,需要经过何种审核,审核的程序如何,都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就《意见》本身来看,审核的成本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也远不只颁发营业执照那样简单。除此之外,仅作为地方性规定,对于如何界定网商“属于”北京地区,技术上都相当不明晰。

因此,从技术和专业人才的成熟度上来讲,未必有《意见》执行的合适时机。而且,从数目上来讲,对于那些微利的“小本生意”,征收税款的数目和审核所需要的技术、人力成本相比,孰高孰低,也是值得精确计算的项目。

在执行的权力归属方面,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交叉。两者如何协调、权责明晰地执行《意见》,又是意见之外的隐性成本。

从eBay看税收

在8月2日杭州召开的亚太中小企业峰会上,作为会议分支的第五届网商大会评选出十大网商,我们发现,即使是排名靠前的网商,规模也不过是年销售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公司,其中还包括一对靠诚信勤劳致富的残疾人夫妇。就在开会当天,即《意见》实施后的第一天,几位优秀网商还面临着破产的危险。这不禁使人质疑,即使C2C真的是税收的灰色地带,按照中国电子商务的生态现状,真的是对这些网商征税的时候吗?加强税收与提高国民收入,试图规范新兴产业与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究竟哪个更是当前政策应该倾斜的一方呢?

我们知道,对于电子商务较为发达和成熟的美国,虽然有1998年出台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但对于有形商品,比如在亚马逊网站上购买的每一本书,其价格都标明了税额是多少。在美国,电子商务不免税。但是与此对应的是,美国的C2C网站不免费。而对于目前仍主要以免费C2C为主的中国电子商务部分,突然而猛烈的税收形势无疑会让C2C平台和网商们措手不及。

而这种“免费”与“收费”的关联,eBay和淘宝在中国市场的不同表现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今年5月份,eBay新任首席执行官约翰·多纳霍和首席财务官鲍伯·斯旺在“高盛互联网峰会”公开承认,eBay业务表现欠佳。由最初90%的市场份额萎缩至目前的不足8%,eBay成为互联网风云的live版解释。

很多人认为,eBay的失败始于“收费”。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实施收费后,eBay易趣最多时有超过40%的老用户流失。“在中国C2C市场爆炸性增长的几年里,eBay在一个正确的时间,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战略”,eBay易趣后来又重新回到免费状态,但是江山已被淘宝夺去大半,用户形成的习惯已经难以让eBay易趣再重夺市场了。 “从免费到收费,再到免费,eBay在中国市场原地转了一个圈。”eBay易趣前任CEO邵亦波认为,eBay易趣的失败就在于eBay的不够本土化,并认为淘宝的“免费”搞砸了电子商务,认为它让人们将“免费”与“服务”混同了。

实际上,两者的成或败都在于对中国“成熟消费者”的认识,而面向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在于对此的把握。邵亦波认为,“通过不收费拿到的用户,就是不想交钱的人,而且他们已经把免费当成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仍然是面向美国成熟消费者的eBay,他们仍然将服务与价格对应,实行收费;与此同时,淘宝做的是,用“免费”来吸引、等待、培养成熟的消费者,让用户认识到服务的价值,并可以逐渐为服务付出价值。

所以,从网商的纳税意愿来看,还是要等待这个市场的成熟,网商对网络平台的价值有了充分认识,懂得收与支的关系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电子商务甚至整个消费领域的培养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任何倾向于监管、压制的政策都会使过程放缓,正如在战争期间把精力放在国民要讲卫生的教育上一样,是不合时宜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更要选择最恰当的时机,使得将现有税制加于网络,但不至于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B2B2B的网商诚信

在关于电子商务不规范的论调中,网商诚信和网上交易商品的质量问题、法律问题及权利维护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实际上,与普通的线下交易相比,电子商务自主构建的信用环境好于网下:在缺乏实名信息的网络世界显得虚拟,但是却把商家推到了一个空前立体的监控条件下,形成网络的自律。

这就向我们展示了一种网商自我形成信用体系的可能,正如阿里巴巴平台推出的“网络联保”的贷款形式,就是一种颇具新意的尝试:即联合体内如果有成员到期无法偿还款项,则由其他联合体成员代为偿还。这种贷款“连坐”方式,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瓶颈问题,也促进了网络诚信的构建。这说明,B2B解决不了的,不一定B2B2B解决不了。完全可以利用中国特色的人为因素,构建中国的自然的信用系统。

仓廪实而知礼节。对于中国电子商务现状,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产业实行监管、压制政策并不适合。这并不是说不需要监管,对于市场力量、经济手段无法达成的方面,则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干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以无法替代的行政力量给予支持。

对新产业的约束和指导是合理的,但是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和对未来的影响。我们既不能不计长远让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成缺乏行业规范的产业,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力量与行政手段适时地间接帮扶,才能促进这个产业发展,便于培养出能与国际接轨的、有普适价值的巨大力量。

区别对待B与C

网店新规激起争议甚多,实也有法可依,然而,合法却并不一定合理,将C与B区分开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

8月1日,尽管承受了舆论的巨大压力,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北京网店新规即《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是如期实施了。然而它实施所带来的效应,似乎并没有给其制定部门——北京市工商局带来更多的欣喜和收获,接踵而来的问题却排山倒海,扑面而来。修改地址、变一手为二手,许多店主已完成“革面”,还有一些正在打此算盘。

新规制定者对《意见》出台后的激烈反应感到吃惊,他们认为自己只不过在做一件合法的事情。而经过考证,记者也惊奇地发现,尽管质疑声此起彼伏,网店新规本身也确乎有其合法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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